请问一下,一房多卖的侵权责任是什么?

时间:2024-03-07 作者:成都律师

卖方一房多卖时,根据以下情形决定房产所有权:
1.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,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;
2.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,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;
3.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,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;
4.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,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
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第五百七十八条
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,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是房屋出卖人构成违约或侵权的,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。一般违约责任需要返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,侵权责任会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进行金钱赔偿的责任。如果卖房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,还需要负刑事责任。法律依据:2021年1月1日生效的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六条
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,损害对方人身权益、财产权益的,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。
第五百七十七条 
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第五百七十八条 
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,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

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dediya.com/702912.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!

友情链接: 亳州律师 杭州商事律师 万载县律师 舟山律师 徐州律师 南通崇川区律师 苏州律师 颍上县律师 宁夏律师 杭州房屋产权律师 杭州大律师 威海律师 福建律师 广州律师 江门律师 四川律师 济宁律师 重庆江津区律师 镇雄县律师 菏泽牡丹区律师 阳新县律师 太原律师 石家庄律师 许昌律师 成都律师 南阳律师 宜春律师 淮安律师 沧州律师 中山律师